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亨利·梅因

Henry James Sumner Maine

英国古典进化论时期历史法学 / 古典进化论

以「从身份到契约」概括社会演进方向,奠定法律人类学的基础。

梅因是剑桥出身的法学家,曾任印度总督参事会法律委员,长期处理英国法与印度乡村习惯法的冲突。这段行政经验使他不满于自然法式的抽象推演,转而用比较历史方法研究罗马法、印度村社与爱尔兰布雷亨法。他主张早期社会以家族与身份为组织单位,个人尚未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,社会进步的方向是个人从身份束缚中析出、以契约缔结关系。

生平轨迹

  • 1822生于苏格兰凯里斯布雷。
  • 1847任剑桥大学民法钦定教授。
  • 1861出版《古代法》,提出「从身份到契约」命题。
  • 1862赴印度任总督参事会法律委员,主持印度立法七年。
  • 1871出版《东西方村社共同体》,比较印度与欧洲的村社土地制度。
  • 1877任剑桥三一学堂院长。
  • 1888于戛纳逝世。

学术成就

  • 提出「进步社会的运动至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」这一经典命题。
  • 以罗马法、印度村社、爱尔兰古法的比较,开创法律人类学与比较法制史。
  • 论证父权家族(patria potestas)是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,与巴霍芬的母权说形成长期论战。
  • 把「共同体土地所有制」引入对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,影响了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思考。

提出的概念

  • 1861从身份到契约From Status to Contract古代社会里,你的权利义务由出身决定;现代社会里,由你自愿缔结的契约决定。梅因用这一句概括了社会演进的方向,也概括了「个人」这个范畴的诞生。
  • 1861父权家族Patria Potestas罗马法中家父对全家人身与财产的绝对权力。梅因据此主张古代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非个人,并与巴霍芬的母权说打了半个世纪的笔仗。
  • 1871村社共同体Village Community土地归共同体而非个人所有,定期重分。梅因在印度乡村看到了他以为早已消失的欧洲古制,这一发现也进入了马克思对「亚细亚生产方式」的思考。

代表著作

  • 1861《古代法》Ancient Law
  • 1871《东西方村社共同体》Village-Communities in the East and West
  • 1875《早期制度史讲演录》Lectures on the 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
  • 1883《早期法律与习俗论集》Dissertations on Early Law and Custom

名言

「迄今为止,一切进步社会的运动,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。」

学术影响

梅因确立了「用比较方法研究法律制度起源」的范式,法律人类学、比较法学乃至现代化理论都从中取资。他与巴霍芬关于父权/母权孰先的争论,构成十九世纪社会理论的重要轴线。

田野点

  • 印度(加尔各答)1862—1869